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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案件代理之答辩
发布时间:2023-07-11|阅读量:
来源: 作者:杨盼律师 建工案件代理之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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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案件中,有起诉就必有答辩,这是最基本的逻辑,但实际中往往忽略答辩或者轻视答辩的当事人比较多,尤其建工案件,好的答辩能够决定案件发展方向,明晰争议焦点,甚至直接解决诉讼问题。我们不仅需要了解答辩的重要性,还要下力气去分析答辩的一般性特征,吃透个别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答辩方法,才可能最大化达到诉讼目的。

一、吃透案件是基础

       就起诉来讲,我们需要基本了解案件的基本事实,证据以及目的,如此才能基本获得较好的起诉文书,但就答辩来讲,就容易草草应付,或者只听一面之词,不核实证据材料,不做调查分析,不及时阅卷或者要求证据交换,只是想当然地简单处理,如此风险是极大的。有部分案件按照证据本应该主动的,但就由于过于粗糙的答辩导致被动。尤其工程案件,以实际施工人诉请案件、分包诉请案件更为明显,如果不做调查分析,宁可庭前先不答辩或不表达具体意见,待进入举证质证环节发表主要意见可能还效果更好。这就好比辩驳对方一样,在不耐心听取对方观点、依据以及目的的情况下贸然出口,大概率不能直击要害,更不要说有的放矢了。

二、答辩策略贯彻始终

       答辩策略也属于诉讼策略重要的环节,在答辩意见出具之前,需要先行根据案件情况确定策略,一以贯之。就好比答辩实际施工人案件,就要根据实际施工人身份认定、工程量认定、主体身份、主体关系、欠付款等确定好的策略。就发包人而言,当前实际施工人完成工程量就是薄弱环节,此处就可多做对抗、博弈的文章;很多此类案件存在多重转包的可能,也需要从诉讼主体、转包主体以及案外施工人角度多花功夫,寻找有利点;另在法律上,当前实务中转包、挂靠认定难度大,认定不同又直接影响各主体之间的关系,此处也应当属于策略制定的关键点。

       但是基于案件的特殊性,也因为答辩时不一定全面掌握案情以及对方证据材料,故制定策略时需要审慎处理。对需要认可的在证据不确凿的情况下需要思考再三,弱化处理;对否认的,也不宜太过直接,要留有余地,以免审理过程中当事人陈述与事实的不一以及因为答辩策略而造成的被动。

三、基本与起诉对应,有针对性

       如果说答辩的基本方法是什么,就是根据起诉内容作分别对抗,作认可否认的陈述。虽然实际中常有遇事先把水搅浑的答辩方式,但此方式不利于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且其应该更多的体现在证据层面,而非技巧层面。但针对建工案件需要分析诉请之构成以及内在逻辑,如此还能够帮助法庭尽早确定争议焦点。

       如同劳务分包起诉案件,针对诉请劳务费用,就要针对费用构成、费用是否结算、是否具备支付条件,进一步要确定费用对应工程量、施工边界、是否属于合同内等。当然建工案件必然一般性地需要关注总包、分包合同的效力问题,很多时候已经经过几次审判的案件,合同可能存在无效情形,如此极可能各方的策略又需要重新洗牌了。

四、做好主体答辩工作

       最为显而易见的往往是最容易被忽略的,诉讼主体的答辩也是如此,尤其建设工程施工案件。因为日常建工施工行业转包分包普遍,PPP模式下还存在多个发包、移交或者承接主体的问题,个别案件还存在委托支付、委托签约的问题,可谓五彩缤纷,好不热闹。这就需要诉讼时选择好主体,答辩时更需要针对主体问题做文章,作驳回、追加、共同承担的安排,其可能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本人代理一施工人诉请发包人建工案件,当事人确实为项目前期政府代表,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无论如何构成施工合同关系。但该项目后期由其他政府主体承继,施工人也由其他施工单位替代,加之前期资金也包含在后期施工单位应收工程款内。基于此,决定追加后期施工主体以及投资主体为被告,进一步直接判令新施工主体承担付款责任,退一步直接从新发包人角度截留新施工人工程款,如此法庭审理过程中确定了新的结算关系,当事人不承担责任。本人还处理另一二审实际施工人诉总包、发包人案件,代理发包人,一审以总包结算裁判,但无关键发回或改判事由。最终根据案件分析,从主体上入手,确定本案原告非实际施工人,进而沟通实际施工主体参加二审诉讼,最终调解不成,促成发回,争取到案件二次开庭机,达到当事人目标。

五、关注事实引导

       好的诉讼案件以及其他事情处理,往往不是非此即彼的对抗过程,而是时时、事事着意引导的过程。起诉如此,答辩更是如此。就如同起诉状需要贯彻并体现诉讼策略一样,答辩也应当按照诉讼策略向前。就案件有利的关键事实、关键证据,就需要提前引导确定主线,针对可能面临最大的争议、存在的疑问等,就需要予以强调,促成法庭重点审查。另外,建工案件处理,针对鉴定问题,如果确实必要,就需要在庭前及时沟通鉴定与否、鉴定思路、方法等问题,以免在开庭时被动。就好比根据当事人要求以及目的,必须通过鉴定确定的案件,就需要在庭前沟通,以获得法庭支持,以免进入诉讼阶段发生风险。针对个别鉴定对己方有利,但对对方不利,或者鉴定的启动极可能面临裁判确定的案件,更需要在庭前促成鉴定,开庭后能不能提起就不好说了。

六、证据提交层层递进

       尤其建设工程案件,证据比较复杂繁多,持有主体也不一致。这就需要此类案件在答辩过程中就证据的掌握问题做分析调查。对证据的提交相对起诉案件要全面准备,审慎提交,层层递进。所谓全面准备就需要根据起诉以及预判,确定全面证据。就好比实际施工人起诉案件,作为总包就需要准备分包层面证据,包含结算、支付、工程量等等;准备与发包层面证据,包括合同文件,结算文件,支付等,以备不时之需;所谓审慎提交就是,在对方证据不掌握的情况下先行提交支付、认可工程量、合同等证据,如此不至于诉讼被动;所谓层层递进就是根据诉辩情况,举证情况,及时补充相关证据,帮助法庭查明事实。

       起诉的目的在于解决问题,当然答辩的目的也在于解决问题,答辩过程中更要时时考虑如何才有利于解决问题, 不要觉得此种思考可能被动,实际在和原告要求统一的同时也是和裁判者求统一,若一味僵持,反而极易受损。就好比建工案件中的工程量问题,在原告提供基础证据且事实存在的情况下,答辩人作事实补充,边界厘清是最好的,若只是靠证据规则一概不认,大概率会促成法院主动调查,最终工程量、边界以及造价也大概率对己不利。这其实也可以理解为违背了诉讼的规律,受损是必然的。